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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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0-06-11 点击次数:0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暂行)

 

按照学校党委、行政提出的提高学校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水平的要求,为把我校建设成为教学研究型多科性大学,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现制定本管理办法,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为了提高学校高等教育的办学水平,有利于引进国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包括师资、教学管理经验、课程体系及教材等),促进我校与国(境)外大学之间的国际合作,学校鼓励与世界优秀大学进行的合作办学。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经过教育部审批备案的)外国教育机构(一般指大学,而非任何中介机构)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不包括我校以校际交流形式与国外教育机构联合培养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和学生在校期间的出国交流和培训。
    三、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学院的名义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含培训)。
    四、我校与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举办各种层次的学历及非学历教育,首先必须具有由我校及国外合作大学或机构的中外合作双方签署合作办学的协议,该协议书由双方法人签署,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不与中介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的代理签署协议。有关合作协议的签署办法见《国际合作与交流合同、协议的办理程序》。
    五、有中外合作办学意向的二级学院首先写出书面报告并附上合作办学的协议及有关附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4条及17条),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转相关职能部门(如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监察处等)审查修改和会签;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会签意见上报主管校长审核、签字。
    六、由学校主管领导统筹下,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共同牵头,整合学校的相关专业、学科的专家、教师进行充分调研、科学论证,最终确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办学定位、招生人数、培养方案及课程体系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学院与国外(境外)合作院校洽谈确定。

七、洽谈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相关程序及要求上报教育部或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收到教育部批件后,抄送相关承办的学院,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知国外(境外)合作单位,并开始实施合作;具体过程(包括课程对接、教学组织、学生管理、教学考核与评估、学生国外合作院校注册、出国资料准备、出国过程组织等)由相关相关承办的学院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合同(协议)文本原件由承办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校档案室各保留一份。
    十、承办学院每年应该回顾合作办学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报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
    十一、凡我校有关学院及部门,在没有取得教育部、省教育厅或学校批准前,均不得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名义进行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招生宣传或招生,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处理相关学院及相关责任人。

十二、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留学或国外(境外)学习的派出(学生出具书面保证放弃学校派出的除外)均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在学生向学校根据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委托相关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我校与台港澳地区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参照本条例执行。
    十四、我校赴境外办学的管理办法,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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