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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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管理规定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0-06-11 点击次数:0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关于自费出国留学

有关问题的管理规定

 

为支持我校职工和学生自费出国留学,进一步完善政策,根据国家教育部(教留[1993]81号文)《印发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我校学生自费出国管理办法。

一、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应完成的服务年限分别为:本科毕业生和双学士学位毕业生五年(含见习期);硕士毕业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完成学业的博士研究生三年;专科毕业生和成人高校毕业生二年。

二、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学习期间退学的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由学校收取;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由湖南省教育厅收取。收取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全部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工作。公费培养的成人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由提供培养费的单位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能成行时,学校将退还其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三、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时,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相关收费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未完成服务年限的在职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时,按收费标准计算出实际学习年限累计高等教育培养费的总和,除以应服务的年限,得出每年偿还培养费的平均金额。毕业后每服务一年免交一年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对已完成规定服务年限的人员不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

五、在校公费生或公费学习期间退学的大学本、专科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按实际学习年限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在校或学习期间退学的硕士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按实际学习年限偿还硕士阶段和本科阶段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在校或学习期间退学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按实际学习年限偿还博士阶段、硕士阶段和本科阶段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具体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自费出国留学后,按自费大学生出国留学对待。他们学成回国工作时,不再退还其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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