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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发[2011]76号——关于印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际合作交流处 2.doc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3-06-21 点击次数:0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文件

 

 

      中南林发〔2011〕76号

主题词:制度  国际交换生  管理  通知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办公室       2011年9月6日印发

 

关于印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国际交换生项目有序开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国际交换生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在学校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高校进行交换培养期间,统称为国际交换生。国际交换生项目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学校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第二条 国际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到两年。其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专业相关课程插班听课。国际交换生在境外学校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三条 开展国际交换生的选拔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分工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国际交换生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发布和学生出国的手续办理。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交换生项目的宣传及咨询,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分别负责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的、基于校际协议规定的项目要求,进行不同层次国际交换生的遴选;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分别负责对外出具本专科或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的证明材料及外文成绩单、学分转换、学籍管理以及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

第六条  各学院(系)主要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参与选拔、交换生回校教学衔接、教学环节的落实等。

第三章   选拔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国际交换生的选拔面向在校本部注册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学生。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2.本人自愿,且所学专业与交换学校招收专业相同或相近;

3.学业优秀,在本校学习期间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要求,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

4.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能力优良;

5.身心健康,具有在国外学习的经济能力,并具备自主学习和生活的能力,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6.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情形;

7.无考试补考、拖欠学费的情形。

第八条 学校选拔国际交换生的选拔依据四个标准:学习成绩、诚信及社会活动、英语听说以及综合素质。

1.学习成绩以教务处提供的成绩单为准。

2.诚信及社会活动评价的是学生的社会服务、学院工作、社会活动、诚信记录等表现。

3.英语听说考察的是学生用英语进行听课、对话和交流的能力;

4.综合素质则衡量学生沟通能力、未来学习计划、留学准备、言谈举止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5.以上(3)、(4)两项由面试教师打分;

6.除学习成绩外,其他三项标准的打分范围为0-5分。0为极差、1为差、2为偏差、3为中等、4为良好、5为优秀,打分最小幅度为0.5

第四章   选拔流程

第九条 国际交换生的选拔程序分信息发布、本人申请、初审、选拔考试、录取、公示、办理出国手续等七个阶段。

第十条 信息发布阶段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校际间相关协议确定相关交换学校、专业以及交换名额后,将学校介绍、专业、名额分布及报名要求等相关信息交由教务处,并同时在学校网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网站上发布

第十一条 本人申请阶段

本人按时按要求将申请资料提交各学院。学生的申请材料如果在格式上或内容上有违要求而影响选拔的,后果自负。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国际交换生学习申请表(可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页下载)

2.个人简历及本人现学习专业的简述(A4纸打印、中外文、本人签名)

3.赴国外学习计划书(A4纸打印、中外文、导师及本人签名,说明自己为何适合交换生项目并介绍交换期间的学习及交流计划等,不超过三页)

4.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所出示的个人成绩单

5.家长同意书(亲笔签名)

6.申请者可随表附交相关证明材料。每次选拔有其他材料要求的,也应提供。

第十二条 初审阶段

报名截止后,各学院(系)选拔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第一步初审。初审包括三个方面:是否符合国际交换生申请条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初审后公示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面试阶段

面试用英语进行,对第八条规定的英语听说综合素质进行打分。面试官至少有三位。选择面试官时应考虑面试人的英语水准、对国外学习的了解程度以及教师的专业的分布。面试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学院(系)共同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录取阶段

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对三项打分进行计算汇总后,按名次排出面试学生的成绩。录取名单审核后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公示阶段。

经确定后的名单张榜公示7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学生或教师,包括申请者,如果对申请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所在学院(系)反映。

第十六条 办理派遣手续阶段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表学校与被录取的交换生签订《国际交换生项目学生协议》,学校教务处出具学生在学证明及对外成绩单,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出国审批及其它学校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材料信息准确,内容真实。填写志愿应慎重,并保证录取后无正当理由不可随意放弃该机会。

派出后应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派出期满应及时返回报到。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不良行为发生,申请人将被学院(系)记录不良诚信,剥夺任何出国交换机会。学院(系)也可视行为严重程度做出点名批评、通报批评或依校规院规做出其它处理措施。

第五章   境外管理

第十八条 国际交换生所在学院需指定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指派教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并及时通报国内同专业教学进度,以确保交换生国外学习与国内同步。

第十九条 国际交换生到达国外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学院(系)指定的联系教师,应定期向所属学院(系)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条 国际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交换生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并在15日内向所在学院(系)报到,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违反本条规定者,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交换生在出国前,应到教务处(本专科学生)或研究生部(研究生)办理出国停学手续,保留学籍(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把与国外大学签署的协议书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备案。学生在国外大学完成学业后,应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未通过教务处(本专科学生)或研究生部(研究生)审批,私自出国的学生,学校作自动退学处理,不负责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本学校的学费按有关规定正常缴纳。

第二十五条  国际交换生如因国内、国外学制安排差异等特殊原因须延长国外学习时间,须提前书面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及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延长国外学习时间;派出交换生擅自延长国外学习时间的,学校将不承认其在国外的学习成绩,不保留其学籍,所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换生在国外大学就读期间,必须按时向其所在学院(系)寄送国外大学正式签发的成绩单,原则上上一学期的成绩单必须于下一学期开学时寄到所在学院(系),其成绩和学分由学院(系)进行初步审核和认定,交教务处复审并登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及相关学院(系)分别备案。如因学生未及时向学院(系)递交成绩单导致出现相关问题,由学生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成绩不合格,达到学校留级条件者,回国后将作留级处理。

第七章    成绩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际交换生学习结束回校后,学校根据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认定国际交换生在对方所修的全部学分。

第二十九条  根据所修课程的内容,与学校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按学校专业必修课认定;学校无相应课程的专业课按专业选修课程认定;非专业课程按公共选修课认定。

第三十条  国际交换生国外期间学习课程全部以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原件存档。所修课程的类别,由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需要转换学分时,首先按对方提供的成绩评定标准,然后对应转换。转换有以下几种参考标准:

1.对方成绩标准与学校相同时,直接转换。

2.对方为A、B、C、D、F五等时:(A:95  B:85  C:75  D:65  F:不及格)

3.对方为A+、A、A-、B+、B、B-、C+、C、C-、D+、D、D-、F+、F时:(A+:100; A:95; A-:90  B+:89; B:85; B-:80 C+:79; C:75; C-:70 D+:69; D:65; D-:60 F+:50; F:40)

成绩评分标准有较大差异的以及国际交换生在国外大学所获学分绩点的换算,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世界各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存在诸多不一致,课程设置上必然存在很大不同,对于院系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可采用以下处理方法:

1.国际交换项目结束后,回校随下届同学修读。

2.国际交换项目结束后,如果时间允许,可于考前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参加同届相关课程的考试。

3.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

4.与学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就高转换。

第八章   毕业证发放

第三十二条  国际交换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获得与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文凭或学位者,学校按照与国(境)外高校交换生培养协议,可互认其相关学分;对符合学校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交换生颁发国内所学专业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所获境外大学所颁发的学历文凭,由学生自行向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认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学历文凭进行甄别,并提供相关证明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备案。

第九章   学习费用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校与境外学校交换生培养协议,学生出国学习期间,除承担其在国外高校规定的费用之外,还应向学校缴纳专业注册费(按当年的学费标准)、与国外合作院校合作协议中规定的费用及产生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五条  交换生在国(境)外期间,学校的住宿费免交;对方学校所指定必须交纳的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以前颁布的其它相关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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