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关于接受和培养留学生
及港澳台学生的管理规定
为使我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其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及毕业(结业)
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来华留学生工作的通知》(1990.11.20)及相关政策,外国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招生与教学管理由高校涉外部门和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我校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宏观管理;留学生管理部具体实施,包括:留学生的招生宣传与招收、学生的入学手续办理、在校期间的日常教学管理、生活事务管理、学生管理、并协调学生的毕业等工作。
1、招生办法:
(1)校园网络上已公布学校招生学科及入学申请表,可实现网上招生。
(2)积极向在校师生及海外校友大力宣传。
(3)在可行的情况下,派团赴国(境)外直接招生。
2、被正式招收的学生按规定日期到校后,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教务处注册。
3、学生学习期满,进修生根据教务处和相关院系评估合格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其结业证的颁发;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单列向省教育厅上报,由教育部颁发[教外司来(1996)264号]。
二、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的教学与学籍管理
学生报到注册后,按其所申报的就读类别、专业编班(插班),具体事项,本科教学管理归口教务处、留学生院及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归口研究生部、留学生院及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
学生类别:1、进修生:半年、一年、两年 2、攻读学位学生
外国留学生进行原则上单独编班,并制定相关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港澳台学生数量较少时可根据其汉语水平或学生本人申请进行汉语补修或直接插入国内学生班级。规模扩大后另行编班。
三、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的日常事务管理
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管理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由留学生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实施;按照有关涉外规定负责向学生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办理来校学生在华居留、体检等手续,安排学生的住宿和饮食等事宜;配合学校保卫处做好安全工作。
四、学费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收费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所
收取学费列入学校留学生发展基金《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 [教外来(1998)7号]}》,并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管理。
五、其他
1、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收费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其中,学费的25%上交给学校;40%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取作为管理费,用于对学生的事务管理;25%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提取;10%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提取。
2、学生在中国期间如若发生纠纷、事故或其他问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有关单位商议解决,重大事情上报学校解决。
六、附则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收费标准
附件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管理的若干规定
附件一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收费标准
一、外国留学生
1、报名注册费:50美元/人
2、学费标准:(每人每学年)
(1)汉语言生及普通进修生:1500美元/人/年
(2)高级进修生:2000美元/人/年,1200美元/人/年
(3)大学本科生: 文科1700美元/人/年
理科1900美元/人/年
(4)硕士研究生: 文科1900美元/人/年
理科2100美元/人/年
(5)博士研究生: 文科2500美元/人/年
理科2700美元/人/年
3、住宿费标准:
(1)单人间:8美元/天
(2)标准双人间:5美元/天·人
具体设施标准参见有关说明。
二、港澳台学生
1、报名注册费:50美元/人
2、学费标准:(每人每学年)
大学本科生:按照国内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硕士研究生:1800-2000美元/人/年
博士研究生:2300-2500美元/人/年
3、住宿费标准:
(1)单人间:8美元/天
(2)标准双人间:5美元/天·人
具体设施标准参见有关说明。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年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数额为准。
附件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外国留学生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各项涉外事务的归口管理、帮助办理签证及各种证件、留学生院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学、日常管理、组织参观旅游及文体活动,并配合教务处、研究生部及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以及审核招收留学生的留学生院及有关二级学院的教学计划等工作。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由留学生院及有关二级学院负责。
第三条 计财处负责收取学费。其他代收费经计财处核定标准并同意,方可委托其他部门代收。
第二章 外国留学生守则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守则如下:
(一)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业。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三)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六)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物要赔偿。
(七)维护和增进派遣国与中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同学之间、同学与老师之间、同学与工作人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团结友好。
(八)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打架斗殴、不嫖宿娼妓、不酗酒、不赌博、不吸毒、不在禁烟区吸烟。
(九)学习期间不从事传教和经商活动,不从事任何与留学生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应持护照、《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按规定时间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需交1寸脱帽、正面、半身照片10张,以便办理各种证件(工本费由留学生本人支付)。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又不来函电说明者,逾期2周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需经市卫生防疫站验证。验证不合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补检有关项目或重新体检,体检费自理。身体不达健康标准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新生到校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公安局申办居留证。
第八条 在校生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到所在院系或研究生部注册。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关部门按照校内统一的学籍管理规定对外国留学生施行学籍管理。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课和军训课。
第五章 离 校
第十一条 留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前应持“离校清单”到有关部门交还借用的物品、图书、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结清帐目,然后将“离校清单”交回留学生院及有关二级学院,经审核无误,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后,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离校前1天,应通知留学生院、有关二级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清点归还各项生活用品,交还住房钥匙,同时结清住房费用。
第十三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留学生,在完成学业的2周内离校。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但不能再以留学生身分申办居留证的延长手续或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六章 借阅图书规定
第十四条 领取借书证需交押金。结业离校时还清所借图书及借书证后,凭押金收据取回押金。
第十五条 要爱护图书,不得涂划或损坏。丢失或损坏图书应照章赔偿。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六条 借书册数和期限,按图书馆规定办理。
第七章 保健医疗
第十七条 留学生来华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并有符合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的要求的健康证明书。否则,抵校后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宜在华学习的疾病的留学生,应即离校回国。
第十八条 体检费、医疗费、保险费自理。
第十九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交通法规等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所需的有关费用,由肇事学生自理。
第八章 宿舍管理
第二十条 留学生住房由留学生院协同学校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学校不提供夫妇住房。
第二十一条 保持房内整洁和安静,房间不得转借他人,禁止留宿外人。
第二十二条 房内设施及家具均为配套使用,不得加工改装或弃置门外;不得私配房门钥匙及自行在房门上加锁或换锁。入宿时办好借用手续,离宿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管理人员清点并如数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九章 收费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到财务处交纳本学年的学费。学习期限不满1学期者,按半学年标准缴费;学习期限在1学期以上,1学年以下者,按1学年标准缴费。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不予注册。缴费后1个月内申请退学者,可退学费(不含杂费、住宿费)的90%。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本学期学费不退;中途复学或入学者,须交纳本学期的全额学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美元、港币、人民币等币种缴费。
第二十六条 膳费、教材费、上课必需的运动服、耳机等自理。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