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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公出国(境 )审批与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0-06-11 点击次数:0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关于因公出国(境)

     审批与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我校因公出访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更好地为我校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椐国务院、教育部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我校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批审核程序

1学校现职正校级领导出访,校长出访由书记签字,书记出访由校长签字,然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2学校现职副校级干部出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拟文报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上级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3学校各部门、单位处级干部的十四天以下的因公出访事宜,须由处级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及主管校领导同意,再经校组织部审批同意,最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上级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4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其他我校的在职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人事关系在我校的)的因公出国(境)任务,均由各部门、各单位主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负责人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学研究生和在学本科生分别先报研究生部、教务处核签后转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不同情况分报主管领导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上级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5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椐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审批。

二、关于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认定

6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符合签证要求的邀请函、电(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字),前往美国一个月以上人员需持有IAP-66表。审批部门应根椐邀请信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

7凡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相一致。

8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必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一篇论文一般只能由一人参加(导师带研究生参加会议者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

因公派出申请期限最长为一年,在外停留期限超过一年的建议通过因私渠道办理。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 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2) 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者;

(4)无论时间长短由申请人个人支付费用者;

(5)陪同因公出访人员出访的配偶,一般不能按因公派出,但可通过因私渠道申请,按学校有关因私出访的规定办理;

(6)非在职人员的出访(含退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

(7)退休返聘人员由科研经费或其他学校经费支付在外费用的14天以上的出访;

(8)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三、关于出访经费的管理规定

10、凡使用科研经费、行政经费等学校经费支付出国(境)访问或合作研究、学术交流费用者,一般时间不得超过14天,每一个团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出境手续,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办理费用,出国(境)所用经费一般限制在现有科研经费的十分之一或已完成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三分之一。

11、凡因公出访由外方提供资助时,若外方提供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的,均不得再从科研经费中支付费用。

12、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 确有航线问题,可预支适量城市间交通费。 因公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用自付。

13、赴境外攻读学位人员在外期间不享受国内工资待遇;六个月以上的因公派出(不含攻读学位人员),无论费用由何方支付,均发放六个月国家基本工资(不含津贴),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

14、各单位、各部门亦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就有关经费结算等问题与出境人员签订具体协议。

四、健康及外语要求(学生出访执行研究生部或教务处具体规定,或另行规定)

15、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障完成出访任务,65岁以上人员需附规定级别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70岁以上人员一般不公派出境。

16、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外语水平合格,能够顺利地完成出访任务。组团出访团队内有翻译者或赴汉语通用地区可免除外语要求。

17、出境参加国际会议者,除上述外语要求外,出访者必须有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

五、签订协议、延期、逾期、因公转因私、豁免及变更计划

18、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因公派出,需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临时离校手续,特殊情况者还可由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与被派人员就具体情况签定具体协议。

19、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因公派出,如确因所从事的工作需要,可申请延长一次,且一般不超过半年。延长手续需在期满前至少一个月申请,申请延期需提供本人的申请书、国外邀请信和资助证明(美国需提供新的IAP-66表),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经原派出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六个月以下的出访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延期,特殊情况需提前一个月申请,申请程序同前,若在外停留期限超过六个月则按出境六个月以上派出补办有关手续。凡我校因公派出六个月以上的出访人员,一般不得中途转换出访单位,特殊情况需通过所在单位报学校批准。已期满人员不受理延长申请。

经批准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者,不按逾期处理,按学校人事处有关规定办法办理。

20、申请因公身份转因私身份的人员需按派出时有关自费出国(境)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并承担因公派出不按时回校履行服务期的经济赔偿责任。

21、凡由我校公派持B1/B2签证赴美国的人员,一般不受理“豁免为国服务期”的申请,学校不在“留学人员办理豁免事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但在申请人员按学校规定结清经济关系与未了事宜后,学校可出具结清经济关系及未了事宜的事实性证明。

六、出访总结

22、学校校级领导以校领导身份出境者,需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出访总结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副本转报校长、书记;原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案室。

23、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十五天内将出国(境)总结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副本转报有关部门。原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各部门、各单位对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重要出访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学院(部、中心)学术活动中做出访报告。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纪律

24、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25、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26、出境人员及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因公出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境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者,将及时查处。对违规的出境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境申请,若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违规,则停办其所在单位的因公出境申请,为期三个月,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解释权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附件一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公派出国(境)人员办理出访手续的规定

附件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办理公派出国(境)手续程序图


附件一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公派出国(境)人员

办理出访手续的规定

 

第一章 出国(境)人员的选派

第一条 公派出国(境)考察、访问、留学进修和进行教学科研合作等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报批。由出访人员写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或部门写出审核意见和政审意见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送组织部政审或人事处会签,然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拟文,呈学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获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护照签证或通行证手续。本人申请应写明出访时间、地点、天数、出访国家、途经国家和经费来源。单位或部门意见应写明是否同意出访和经费负担情况。

第二条 出国(境)人员必须符合出国(境)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遵守纪律。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境)所担任的任务。

 

第二章 出访经费的负担

    第三条 由学校组团出访的,属各单位、各部门人员经费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其余经费由学校经费支付。

第四条 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经费由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负担。

第五条 属国家教育部项目派出的,经费由国家教育部负担。

第六条 属各单位、各部门派出的,经费由各单位、各部门负担。

第七条 邀请信注明由邀请部门负担经费的由邀请部门负担。

第八条 需要使用学校、学院(部、中心)或个人科研经费的,要先经学院(部、中心)、科技处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办理出国(境)手续所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公派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申请表(1份)。

第十条 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政审意见(1份)。

第十一条 邀请信原文和复印件(5份),邀请信中文翻译打印件(5份)。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书原文和复印件(2份)。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份,按原件大小裁好)。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符合入境国家要求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若干。

第十五条 学校组团出访人员的护照、签证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其他人员的护照、签证由个人办理。如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为办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 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学院或部门统一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对出国(境)人员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外事纪律教育、保密和安全教育。出国(境)人员要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注意安全。出访人员应该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学院(部、中心)或部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工作或学习情况。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应制定工作或学习计划,做好准备,以取得预期效果。

第十八条 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必须参加出国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出国(境)人员出访前需持本人身份证、出国照片一张到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出国体检。

第二十条 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凭护照、任务批件、人员批件、签证事项表及经费预算报告到省财政厅办理出国用汇手续,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兑汇。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出访前,须到人事处办理离校请假登记手续(处级干部需到组织部办理请假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返校后应写出出访或进修的书面总结,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有关学术资料送院系资料室或图书馆保存。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在15天内将护照或通行证交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

 

第五章 公派出国(境)人员出访审批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属于国家留学资助项目的人员(不论时间长短),个人向人事处申请。对于达到“出国(境)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境)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或曾在同一语言国家留学一年以上,且符合相应的政治、业务、年龄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申请人员写出申请报告送有关学院(部、中心)签出意见,同时填写《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境)留学申请表》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定,教务处、人事处、学科建设处会签(处级干部送组织部会签),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个月以内因学术交流、研究等学术活动出国(境)或公派公费(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除外)出国(境)考察、访问的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经个人联系或单位联系国(境)外院校、单位发来邀请函件后,由申请人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写出书面申请报告,一并送所在学院(部、中心)、部门,所在单位主管国际合作与交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主管校长和学校党委审定。三个月以上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考察、访问、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或国(境)外单位的协议,向学院(部、中心)、部门布署申报工作,各单位提出人选(不受名额限制的由申请出国(境)人员申报、单位推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审定,教务处、人事处会签(处级干部送组织部会签)后报主管校长和学校党委。

第二十六条 公证、费用

出国(境)学习进修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出国(境)人员按学校的规定,出国(境)前三个月内要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由人事处与个人办理公证手续,按有关规定向人事处交纳押金。由国家提供经费公派出国的人员,其体检、制装、护照、公证以及有关手续费实行总额包干,包干金额800元,个人此费用应从出国(境)人员本人的科研经费中开支。公派公费出国(境)的国内旅费,从所在单位的经费中开支,所在单位经费有困难的向学校申请解决,由国(境)外院校、单位提供资助的,上述费用一律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签约派出

对公派出国(境)人员,一律需签订协议书,明确归国期限、出国(境)期间待遇、回国服务期、违约赔偿办法等,并到公证处公证。

第二十八条 汇报、总结

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须每六个月向学校有关部门领导书面汇报一次学习、生活等情况。回国后向人事处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提交结业或毕业证的复印件一份,获学位者同时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以及就出国(境)收获、体会、活动情况、经验教训、在外遵守纪律的情况及有关建议等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一份。学校应定期召开留学回国人员会议,会议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待遇

对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出国(境)期间国内工资照发;对经学校同意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前一次性向学校缴纳保证金并签订有关协议,在同意出国(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内,先停发本人工资,按期回国后一次性补发。

第三十条 责任与违约赔偿

1、对于公派出国(境)违约逾期未归或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留学国别或留学身份的人员,一律需赔偿出国(境)前的培养费、差旅费、出国(境)期间所发的工资及生活费等。

2、为使违约赔偿落实到实处,出国(境)违约逾期未归人员在到人事处办理有关变更国别、留学身份等手续或出具证明前应将违约赔偿的费用一律缴清,否则,不予出具任何证明、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学校除人事处外的所有部门或单位一律不得为出国(境)违约逾期未归人员开出任何证明。

第三十一条 出国(境)审批和管理

出国(境)包括因公出国(境)和自费出国(境)。前者指由上级部门、学校提供经费,或由学校与境外院校等单位签订协议,由对方资助,学校派遣出国(境)学习、考察、访问、科研合作、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后者指自费出国(境)留学、探亲、旅游等,两者均属于本规定范围。

第三十二条 出国(境)报批所需的材料

(一)公派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申请表(1份)。

(二)邀请信原件和复印件(4份)。

1、邀请信必须从出访国或地区本土发出。

2、邀请信必须是邀请单位的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签名。

3、邀请信必须有出访活动的名称、地点、时间、期限和所需费用的支付方式。短期考察访问的需附日程安排表。

4、赴港澳的邀请信可用中文,赴日本必须用日文,其他地区可用本国文字,也可用英文。

(三)邀请信的中文翻译件(5份),要求准确无误。

(四)赴日本需要提供“招聘保证书”,内容包括身元保证、入国理由、名单、在职证明和滞在日程表。

(五)赴俄罗斯必需有俄罗斯外交部入境确认书原件(1份)。

(六)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须提供会议背景资料(译成中文)、有无涉台问题、论文摘要(中文)和科技处出具的“论文密级鉴定函”原件(2份)。

(七)所在各单位、各部门党总支或支部关于出访的政审意见(1份),到组织部领取《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政审意见应包括出访人的政治表现,要有“同意出访”的内容和书记签名。

(八)出访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按原件大小裁好)。

(九)符合派往国家要求的近期免冠相片照片。

相片背面中间位置注明出访人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以身份证为准)。

(十)办理程序:见“办理公派出国(境)手续程序图。

(十一)办理出访报批手续所需时间。

学校审批时间+ 省教育厅审批时间 + 省外办审批时间 + 护照(通行证)办理时间 + 签证办理时间。在正常情况下学校办理时间为5--7个工作日,根据上级各有关审核、审批部门的有关规定,各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时间要求和报件传递所需时间综合计算,基本报批时间需要50个工作日。离出发日期少于50个工作日的出访报告,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赴港澳访问

包括3个月以上(长期)和3个月以下(短期)赴港澳参加学术会议、考察、访问、参观、讲学、合作科研、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

(一)报批所需的材料

1、公派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申请表(1份)。

 申请报告应写明邀请单位名称、邀请人姓名及职称(职务)、出访人姓名及职务(职称)、何时出境、从事何种性质的活动、出访的具体任务、出访的重要意义、在外停留期限和经费支付办法等。

2、邀请信原件和复印件(5份)。

(1)邀请信必须发自访问国家或地区。

(2)邀请信必须是邀请单位的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签名。

(3)邀请信必须有出访活动的名称、地点、时间、期限和所需费用的支付方式。

3、出访3个月以上需要出访审查表1式6份、出访报批表1式7份、出访协议。

4、公证书4份(复印件3份)和《有关申请来港工作事宜》(或《有关申请来港工作就读事宜》)1式2份。

5、出访人所在各单位、各部门审核意见(1份)。

审核意见应写明出访人是否符合出国(境)条件、业务能力和外语水平,是否同意出访和经费解决方式,并有系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

6、出访人所在各单位、各部门的党总支或支部的政审意见(1份)。

政审意见应包括出访人的政治表现、是否同意出访,并有书记签名。

7、如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提供论文摘要、接收论文通知书和“论文密级鉴定书”(各1份)。

8、如自费出访,应提供经费证明(2份)。

9、出访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按原件大小裁好)。

10、符合派往国家要求的近期免冠相片若干,背面中间位置注明本人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以身份证为准)。

(二)办理程序(参见程序图)。

(三)报批所需时间。

1、短期按以下方式计算:

学校审批起文时间+ 省教育厅审批时间 + 省外办审批时间 + 通行证办理时间,共50个工作日(注:赴港澳工作需交国务院港澳办审批,国港办审批时间为45个工作日)。其中学校办理时间为3—5个工作日,上级各有关审核、审批部门审核和办理证件需要45个工作日。离出发日期少于50个工作日的出访报告,不予受理(如同时办理2个国家的签证须70个工作日)。

2、长期按以下方式计算:

学校审批起文时间+ 省教育厅审核时间 + 省外办审核时间 + 省人事厅审核时间 + 国务院港澳办审批时间 + 通行证办理时间,约120个工作日(其中学校审核起文、签协议书、公证等共5—7个工作日,上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审批和办理证件约115个工作日)。原则上,离出发日期少于120个工作日的出访报告,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赴台湾访问和交流

包括赴台学术访问、考察、交流、讲学和参加两岸学术会议等。赴台审批手续须经立项申请和正式申请2个程序。

(一)立项申请所需材料。

1、公派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申请表(1份)。

2、台方正式邀请信原件和复印件(4份,包括报批所需份数)。

(1)邀请信必须发自活动所在地。

(2)邀请信必须由邀请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签名。

(3)邀请信应有被邀请人的姓名、赴台目的、时间、停留期限和经费负担等。

(4)邀请信日期要用公历。

(5)邀请信函头地址及信函内容不得出现“中华民国”字样,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和反共歧视性内容;不能冠以“中华民国”、“中华全国”、“中央”、“全国”等有“国家”或“中央政府”含义的称谓。

(6)台方邀请单位或个人的背景及情况介绍原件和复印件(3份)。

(7)如赴台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要对方承诺函,承诺“本次会议为纯学术性,保证在会议中不涉及政治问题”。

3、如外文邀请信则须中文翻译件(4份,包括报批所需份数)。

(二)报批所需的材料。

1、邀请信。

2、外文邀请信的中文翻译件。

3、入台正副本和复印件(2份)。

4、在台活动日程表和复印件(2份)。

5、如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提供对方承诺函、大陆学者名单和学校科技处出具的论文密级鉴定书正本和复印件(1式2份)。

(三)立项和报批程序(见程序图)。

(四)立项和报批所需时间。

所需时间按以下方式计算:

学校审核起文+ 省教育厅审核 + 省台办审核 + 国务院台办审批 + 省公安厅办证,共需3个月时间。

第三十五条 公派出国(出境)留学和进修

(一)报批所需材料

1、公派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申请表(1份)。

2、邀请信原件和复印件(4份)。

(1)邀请信必须从出访国或地区本土发出。

(2)邀请信必须有邀请单位的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签名。

(3)邀请信必须有出访活动的名称、地点、时间、期限和所需费用的支付方式。

3、外文邀请信中文翻译打印件(4份)。

4、所在各单位、各部门的党总支(支部)政审意见(1份)。

5、单位公派留学报批表(5份)。

6、单位公派出国(出境)留学人员审查表(3份)。

7、资助证明及翻译件(4份)。

8、留学人员留学、进修计划,要求打印并有申请人签名(2份)。

9、留学、进修协议书及其公证书(4份,原件1份)。

(二)报批所需程序(参见程序图)。

(三)报批所需时间。

所需时间按以下方式计算:

学校审核起文上报(包括签协议书和公证)+ 省教育厅审核 + 省人事厅审核 + 省外办审核 + 办理护照签证,共需66个工作日。离出发日期少于66个工作日的申请报告,不予受理。


附件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办理公派出国(境)手续程序图

 

一、公派出国(境)包括:

1、一般性出访包括考察访问、学术交流及国际学术会议(3个月以内)。

2、出国(境)留学、进修、工作(3个月以上)。

3、赴台湾访问和交流。

二、办理公派出国(境)手续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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