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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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生活待遇及管理的相关规定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0-06-11 点击次数:0

    本规定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结合湖南省及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如下:

1、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货币工资,以人民币支付,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月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4801元。

2)间接报酬:我校将保障外国专家在华生活的基本条件:

A、免费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微波炉、空调、电脑的一室一厅一厨一厕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以上的外国专家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B、为外国专家购买合同期间的医疗保险,外国专家须在指定的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外国专家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C、提供往返国际机票(中国至外国专家的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

D、限量(24千克)行李运输费(空运行李分离运输价格)。

E、财务独立核算部门所聘请外籍专家住宿等相关费用依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安排。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外国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5天。通常,语言专家每周工作课时为16课时,具体安排按合同执行。

2)外国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圣诞节可以调休1天。

3)外国专家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外国专家合同期为1学年(10个月)的,享受所在我校的一个带薪假期(寒假)。

3病假和事假

1)外国专家请病假,须凭我校指定的医院医生证明。外国专家在一个合同期(1年或1学年)内,累计病假超过30天后,我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70%发给,直至外国专家能够恢复正常工作为止。在合同期同,外国专家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我校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在合同期内,外国专家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外国专家请事假须经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并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1年或1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外国专家须与其所任教学院协调补上请假期间的课程。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超过1天,将扣发2天工资。具体扣发状况按照合同执行。

3)未经我校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1天,扣发3天工资。情节严重的,我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外国专家的违约责任。具体扣发状况按照合同执行。

4、聘用合同争议

1)当事人双方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无效,可根据标准聘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中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3)如果签订了无仲裁条款的非标准合同,双方须共同申请调解或仲裁,仲裁委员会才予受理。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请注意:仲裁委员会只会受理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的标准聘用合同争议;只会受理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原件;标准聘用合同复印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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