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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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7-11-27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1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和我校有关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同学和工作人员;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维护和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三条 全校各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要紧紧围绕为世界各国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完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要坚持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培养和外国留学生特殊性兼顾的原则,调动外国留学生学习研究的积极性。

第二章 接受条件和录取手续

第四条 凡已取得国外或国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 (或相当于高中)毕业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的外国人士均可申请攻读全日制本科学习。

第五条 凡已取得国外或国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的学士学位的外国人士均可申请攻读硕士学位。

第六条 凡已取得国外或国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的硕士学位的外国人士均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第七条 凡有可靠的经济保障和在华事务担保人,具备相应的资格的外国公民均可申请汉语言进修学习。

第八条 留学生部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申请人前置学历认定,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送达有关学院和研究生部商榷审核,将录取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办理被录取者的留学签证申请表和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

对申请攻读全日制本科学习者,留学生部负责其汉语水平的认定,对汉语水平符合与国内学生趋同学习者,将申请材料送达有关学院,有关学院确定拟录取者的专业(对外开放的专业),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接受商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部门章;对汉语水平暂时不符要求又申请双语授课的学习者,留学生部负责其原有学习成绩的审核,确定拟录取者的专业,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接受商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部门章。

对申请攻读硕、博士学位者,有关学院负责申请人学习成绩和研究水平的审核、确定拟录取者的研究方向和导师,由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接受商榷表》上分别签署意见并盖学院章;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在留学生部初审、接受学院审核的基础上,负责对拟录取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接受商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研究生部章。

第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优秀应届外国留学本科毕业生或硕士毕业生可分别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由相关学院组织面试考核、确定导师和研究方向,合格者由留学生部报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审批。应届毕业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由留学生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外国留学本科新生录取总名单由留学生部汇总报教务处学籍科,研究生新生录取总名单由留学生部汇总报研究生部学籍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学籍科和研究生部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编排学号并下发各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

第三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凭护照、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留学生部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向留学生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在留学生部注册的外国留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由所在学院安排相关教学事宜。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复查工作由留学生部负责,复查要求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本科生的学生证和校徽由留学生部到教务处领取,统一发放;研究生的研究生证和校徽由留学生部到研究生部领取,统一发放。

第四章 注册、考勤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注册由留学生部统一组织落实,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转学、转专业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转学、转专业由留学生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休学、停学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停学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休学的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回国休养,往返路费和回国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休学期间其奖学金暂停发放。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休学、停学由留学生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 终止学籍、退学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终止学籍、退学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终止学籍、退学由留学生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馆。

第八章 奖励、惩处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奖励、惩处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外国留学生奖励、惩处由所在学院申报, 经留学生部、学工部、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实施。奖惩结果由留学生部和研究生部分别归档,并通报所在学院。

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相关材料由留学生部上报省教育厅外事处备案。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奖惩结果由留学生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馆。

第九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学制、学习年限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章 培养工作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外国留学生本科专业学习计划,报教务处和留学生部备案。

各学院和外国留学研究生导师应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博士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培养方案和个人学习计划,报研究生部和留学生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地区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方式规定如下:

外国留学本科生和港澳台地区本科生的课程学习一般参照我校相应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及要求进行,并作如下调整:

1、政治理论课应作为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学位课,其它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地区学生可免修。

2、关于外国语学习

1)外国留学生,应以汉语作为第一外国语(160学时,4学分),参加汉语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应达到相当于汉语水平考试五级或以上水平。

2)对来自母语或官方语言为非英语国家的外国留学生,应以英语作为第二外国语(80学时,2学分),参加基础英语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但不计入课程计划规定的总学分。

3)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外国语学习按照我校有关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一般参照我校相应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及要求进行,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学习也按上述调整进行,同时:

3、《中国概况》(60学时,3学分)应作为所有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

对于在本科阶段或硕士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课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应改修《中国历史》(60学时,3学分)作为学位课。

对于在本科阶段和硕士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和《中国历史》的博士研究生,可免修。

4、外国留学生的专业课、选修课及课程考核要求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博士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外国留学生一般应采用汉语授课。(经学院或导师同意,外国留学研究生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可采用英语授课。)汉语授课的外国留学生如汉语水平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由留学生部安排补习一学年汉语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6、各层次学历外国留学生的各门课程考试成绩由各学院登录到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和研究生培养信息系统中,短期语言进修外国留学生(含交换生)课程成绩由留学生部登陆到部门档案系统,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

1、外国留学生的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要求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博士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凡以汉语授课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地区学生,论文工作的有关环节都要用中文完成。凡以英语授课的外国留学生,论文工作各环节一般用英语完成,但也可在逐步掌握汉语的基础上鼓励用中文完成。无论用哪种文字完成的学位论文都必须同时具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的详细摘要。

3、学校鼓励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地区生,结合学位论文工作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原则上与国内学生相同。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部负责将毕业、结业外国留学生名单书面上报教务处、研究生部管理办公室;各学院负责将申请学位的外国留学研究生毕业生名单与申请学位的国内毕业生名单一起书面上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和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审批。外国留学本科生学位证书由教务处负责申报发放,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部负责申报发放,所有外国留学生毕业证书由教务处发放学校印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证书,结业生和肄业生分别发给学校印制的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学位(毕业)证书的英文翻译件由留学生部负责制作和备案。外国留学本科生的成绩单由留学生部按照学校本科生出国成绩单的格式制作(中、英文各一份),由教务处办公室审核盖章;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成绩单由留学生部按照学校研究生出国成绩单的格式制作(中、英文各一份),由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审核盖章。外国留学生的中文学位证书和中文成绩单的复印件由留学生部汇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外国留学生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在既定毕业时间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延期毕业由留学生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获准同意者在延长期内享受原有待遇。自费外国留学生如因本人原因申请延期毕业,应按相应学费标准缴纳延期费;如在规定时间内因导师或学院日程安排上的原因无法按时毕业而申请延期毕业者,免交延期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攻读学位外国留学生的涉外事务管理(出入境手续、居留证办理和期限变更等)由留学生部负责,教学管理由各学院负责,住宿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培养的外国留学本科生、研究生的管理按照有关合作交流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教务处、研究生部和留学生部 。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学杂费、住宿费的缴纳与管理制度

2、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接受商榷表(略)

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接受商榷表(略)

5、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应届毕业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免试入学申请/推荐表(略) 

 

 

外国留学生学杂费、住宿费的缴纳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 外国留学生学杂费缴纳事宜由留学生部负责。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本科生、研究生、语言进修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留学生部报到,其后一周内必须到学校计财处缴纳至少一年的学费,以后每年缴纳一次;( 语言进修生按进修时间的长短缴费);外国留学生新生的注册费、书籍费、保险费等由留学生部代办,按实收取。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本科生、研究生、语言进修生)的学杂费、住宿费等的收费标准由留学生部和有关部门协商后执行,并公布在每年的招生指南手册中和留学生部的网站上;对与我校签订友好交流协议的国外院校的外国留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留学生部起草报告,由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年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留学生部 。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

 

外国留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留学生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      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不得使用明火器具;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注意消防安全。

三、      严禁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法律和校规的活动。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

四、      禁止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爱护消防设施。

五、      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应将多余的现金存入银行,贵重物品不要随意存放在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

六、      换汇一定要去银行,不要在私人商店或个人处换汇。在非正式营业点换汇是违法行为。

七、      离开宿舍要锁好门、关好窗,不要轻易将房间钥匙交给他人,以免被盗配。

八、      保持教学区、图书馆等学习场所的清静,不得大声喧哗、高声放音乐、电视等,以免影响周围人的学习与休息。在教室请勿吸烟。

九、      乘坐出租车一定要选择正规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不要打“黑车”。

十、      驾驶机动车到学校上课的留学生,须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机动车通行证。禁止摩托车进入校园。

十一、严禁无照驾驶机动车,严禁酒后开车、飚车。

十二、禁止购买、使用没有牌照的机动车。

十三、乘车或骑车外出旅游要注意安全,严禁骑车带人。

十四、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十五、不得在禁放区、校园、宿舍内燃放烟火爆竹。

十六、严禁到江、河、湖泊、水库等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和到自然条件险恶的地方游玩。

十七、严禁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八、在校外住宿的留学生必须向留学生部提出申请,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住宿手续,加强治安和消防意识,并注意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十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留学生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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