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智工作
外专外教
外籍专家(教师)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0-06-07 点击次数:0

第一条 我校外籍语言专家和教师的教学,以培养和提高我校中青年教师的外语水平和培养外语本科生为主,并为我校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开设外语课,提高我校的整体外语水平。外国科技专家的工作,以提高我校整体学科水平和科研能力为主。

第二条 外籍语言专家和教师的教学时数,一般安排每周14课左右,最多不超16节课(包括系列英美文化讲座在内)。未经同意,外籍专家和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征得所在院(系)和教务处的同意。

第三条 外籍专家和教师教学用的教材和教学资料由院(系)提供,教务处负责审定。外籍专家和教师应根据选定的教材上课。外籍专家和教师所推荐教材和教学资料,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纳。

第四条 外籍专家和教师应按时授课,不得迟到早退;学生应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条 外籍专家和教师可以参加我校有关的教学方面的会议。所在院(系)应向外籍专家和教师介绍学校和院(系)的教学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六条 对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教学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法。在教学上允许外籍专家和教师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或暂时做不到的,要及时耐心的解释。

第七条 外籍专家和教师可以参加学校的评选活动。对教学成绩显著的外籍专家和教师,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亦可参加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的评选。对工作表现不良者,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应尊重外籍专家和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进行宗教宣传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的涉及宗教背景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视为宣传宗教。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我观点,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对有意攻击、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校领导汇报。

第九条 我校师生与外籍专家和教师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工作。学生要勤奋学习,尊重外籍专家和教师,积极配合他们的教学工作,完成他们布置的作业。对外籍专家和教师教学中的意见,应通过主管部门转达,商讨解决办法。参加学习的教师和学生要遵守外事纪律,内外有别,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条 学校和外籍专家教师都应认真履行合同。在任受聘期间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任何活动,受聘教师合同期满,方可离任。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应首先完成教学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同意,方可成行,但提前离校的时间不得超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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