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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籍文教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7-09-22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外籍文教专家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院令第6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局关于《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国际教育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合本办法的外籍文教专家是指经国家外专局批准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或承担各类教学、研究工作的外籍专家、教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教师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聘请外籍文教专家是学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和各学院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攻关和高素质人才培养计划。 

  第四条 学校尊重外籍文教专家的宗教信仰,但禁止其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 

  第五条 外籍文教专家在节假日可持有效签证及居留许可证,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进入非开放地区。 

第二章 外籍文教专家聘请 

第六条 聘请外籍文教专家应严格遵循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校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籍文教专家担任。

第七条 聘请条件

(一)外籍文教专家应对我国友好,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 55 岁以下。专业类外籍文教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语言类外籍文教专家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教学经验,在国外接受过语言教学培训并持有专业证书,能够按照学校要求承担外语教学工作。

(二)符合以下条件者也可作为外籍文教专家聘请至我校工作:具有外国国籍身份并获得国家“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湖南省“百人计划”、“芙蓉学者”等荣誉称号并愿意在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联合培养研究生等方面与我校合作者。

第八条 聘请程序

(一)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的各学院须指定一名专门联络人负责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络外籍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事宜。

(二)每年四月或十月底前,按照学校要求,各学院应结合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需求制定下一年度聘请外籍文教专家计划,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籍文教专家聘请需求计划表》,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聘请计划确定后,各学院物色拟聘的外籍文教专家人选及组织面试,人事处、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参与面试并共同确定聘用外籍文教专家人选,拟聘人选确定后,所在学院负责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籍文教专家聘请面试情况及会签表》,交由人事处、教务处等审定,再报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主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三)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并参照省内其它高校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的待遇水平,确定外籍文教专家工资及其它福利。

(四)人事处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代表学校与外籍文教专家签署聘用合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外籍文教专家办理《来华(来湘)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等手续,手续办理所需时间约为一个半月。为确保相关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学院外籍文教专家的聘请合同需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半月签订,因聘请延误而导致的外籍文教专家延迟到岗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第九条 续聘

(一)外籍文教专家在聘任期间工作努力,教学效果好,在学院年度评价中获得优秀或合格,教务处及学院组织的教学考核中获得合格,如因工作需要,可为其办理续聘手续。

(二)需续聘外籍文教专家的各学院,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给出对现有外籍文教专家的书面评价。评价需有具体的支撑材料(如学生评价、听课情况等),同时对现有外籍文教专家教学情况给予优秀、合格或不合格评定,并对是否同意继续聘用现有外籍文教专家给出具体书面说明。所有评价材料需由各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组织召开校长办公会,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会审,再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处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与续聘外籍文教专家签订续聘合同,并报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聘用外籍文教专家的学院及教务处应建立对外籍文教专家的听课制度,定期检查教学情况,每学期教务处应组织相关学院按有关规定对外籍文教专家进行教学考核,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师理论课程教学评价表》报备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聘用外籍文教专家的各学院应向外籍文教专家通报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考核结果作为外籍文教专家提高工资标准和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解聘与变更

(一)如出现下述情况,须解除外籍文教专家合同:

1)在聘任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不能按期、按质、按量的完成教学任务,经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的各学院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3)有反华言论,侮辱、打骂、体罚、威胁、勒索学生行为的;

4)不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5)连续病假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6)其它违约情况的。

  (二)学校与外籍文教专家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学校与外籍文教专家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聘用合同尚未期满未依法获得外国专家证延期和外国人居留许可延期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聘请外籍文教专家资格、被撤销或者聘用单位决定解散的;
  (四)外籍文教专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聘用双方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到原办证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注销手续,原办证机关负责出具注销证明。

第十三条 聘用双方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聘用双方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合同签署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章 外籍文教专家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的工作:

(一)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全面负责外籍文教专家的涉外工作和生活管理等工作;

(二) 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的学院、教务处参与外籍文教专家的招聘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三) 人事处负责外籍文教专家的聘请合同签订及工资、相关福利发放的审核等工作;

(四) 财务处负责按时发放外籍文教专家的工资及福利等工作;

(五) 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外籍文教专家生活及办公等相关设备的采购及维修等工作;

(六) 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外籍文教专家公寓的维护、公共卫生、水电补助等工作;

(七) 武装部、保卫处负责外籍文教专家公寓的保安等工作。

第十五条 拟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的学院应在外籍文教专家到校前制定教学计划、准备使用教材,经教务处确认后,提前通知拟聘外籍文教专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具体教材的选用由拟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的学院与拟聘的外籍文教专家协商并经各学院负责人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聘用在其它单位工作的合同尚未期满的外籍文教专家。确需聘用的,除事先应征得原聘用单位同意外,原聘用单位、新聘用单位和外籍文教专家还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协议由三方各执一份。严禁外籍文教专家非法兼职,违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南林发﹝2015﹞93号 关于印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籍文教专家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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